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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办事项目政务公开

贵港市殡葬管理中心办事项目政务公开

一、单位职能权限

贵港市殡葬管理中心隶属于贵港市民政局管理,属履行殡葬管理、殡葬服务职能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负责对贵港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受贵港市民政局委托,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辖区范围内行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监察执法权,负责管理全市殡葬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贵港市的殡葬管理工作;负责草拟殡葬改革宣传计划,编印殡葬改革宣传刊物,总结推广移风易俗、破陋习、讲文明、树新风的经验和典型,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和做法,做好全市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处理本市内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殡葬服务单位,规范各项殡仪服务收费;检查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工作;管理和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查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420号)、《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贵价费[2010]8号、《贵港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贵政办法[2015]51号。

三、联系电话:0775-4324578  监督电话:0775-4328088。


贵港市儿童福利院办事项目政务公开

格式

内容

项目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接收入院

设定依据(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办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儿)、孤儿的唯一合法接收机构,同时也是合法监护人。

所需材料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如果有捡拾人,必须附有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捡拾人是指弃婴最初发现人或报案人,不能把接警后赴现场执行调查或收容弃婴任务的办案民警或民政工作人员视为捡拾人);

(二)《捡拾弃婴登记表》;

(三)《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办理程序

捡拾弃婴(儿),必须当即由捡拾人或群众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立案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然后由公安部门将该弃婴送入福利机构抚养。由院方与公安部门的承办民警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然后报送主管民政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同意,方可接收入院抚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送来的不明身份的弃婴或儿童不予接收。

办理时限

接收弃婴当天


贵港市救助管理站政务公开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助。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四、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情况。

五、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救助管理站对不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不予救助。

七 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八、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救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九、救助管理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受助人员擅自离站应如何处理?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为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十一、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十二、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十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是指患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的人员。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之内。

十四、群众及公务人员发现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接诊后通知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类属,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五、经治疗,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的2日内,定点医院应与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救助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然后由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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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