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标 题:贵港市民政局关于同意贵港市林业科学研究中心注销登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民复〔2025〕8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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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林业科学研究中心:
你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准予注销登记。请你单位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8000927351264)和全部印章即日起作废。请将以上法定凭证及时送回我局。
二、请你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即日起不得再以“贵港市林业科学研究中心”名义进行活动。
此复。
贵港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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