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4日 |
| 标 题: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民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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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努力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有效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范围及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要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事前指导。将开办养老机构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清单,充分整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检查等事项,做好审批前一次性告知,宣传开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加强事前指导服务。
(二)加强许可监管。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与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沟通,推动信息共享,及时获取所在地已登记的养老机构详细信息。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养老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养老机构依法登记为公司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三)加强备案监管。养老机构举办者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无障碍设施、消防等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未备案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必要时提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置。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
(四)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聚焦建筑、消防、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合,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开展1次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增加抽查频次。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加大督促整改和依法惩处力度。
(五)加强信用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机关将养老机构备案时提交的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各有关责任单位根据职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贵港市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六)加强协同监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或存在被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较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联合采取措施,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同级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同级相关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各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民政部门书面通报的问题,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七)加强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全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补贴发放等数据信息,形成机构基本数据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共享养老机构登记管理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社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老年人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比对,推动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大数据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监管效能。相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措施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许可和备案监管、质量安全监管、运营秩序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资金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监管等工作,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和标准监管等方式,强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预案制定、宣传培训、提醒预警、应急演练、组织排查、督导检查、责令整改、定期通报、应急处置、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有序运营。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养老服务相应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邀请专家参与,推动结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 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